標題好乾,為什麼不乾脆寫扁案違反程序正義XD
Jerome Cohen,傳說中馬英九的哈佛指導教授是也。
上個月Cohen來台灣時,和馬總統熱烈擁抱,大方展現師生情誼。
不過西方人有個我非常欣賞的特質,就是「就事論事」,「公私分明」。熊抱歸熊抱,Cohen仍然不斷在專欄發表文章,關注台灣民主倒退的危機,包括陳雲林來台期間國家有濫權之虞,以及檢調為了個案不惜傷害台灣初生的司法獨立等諸多荒腔走板、不該發生在「民主台灣」的現象。
台灣人一向不信任司法,其中很大因素是人民普遍沒有程序正義的觀念,或者我情緒化一點地說,我們根本沒有尊重制度的基因。我們太喜歡鑽法律漏洞、因人設事、個案處理,任何事情「方便就好」,對台灣人來說這世界上根本沒有不能喬的事情,只要可以照我意思便宜行事,制度於我何有哉。看演唱會找立委,買車票找總統,正因為自己行走社會最有效的總是旁門左道,連帶也不相信有所謂的司法正義。
為了適用社會五花八門的現象,法律條文必須有相當的抽象性,也因此法官有相當大的心證空間,同樣一個案件,不同法官有不同見解是必然的結果。既然現實社會做不到用量化程式判案,(每個案件輸入電腦然後跑出判決XD),我們就必須尊重每個法官的裁量權。至此,程序正義就顯得非常重要,司法制度上必須要維持審判獨立,並且在訴訟過程給予一切救濟的可能,才能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審判獨立最基本的就是分案制度。台灣司法雖然問題很多,這幾年分案制度倒是有建立起來,案子是誰來審判,一切「攏是電腦揀的」,法官是藍是綠全看你運氣。每當我要說服別人要對台灣司法有信心的時候,我總拿這點來說嘴,雖然上個世代某種勢力的法官還位高權重,至少現在分案跟選舉一樣公平公正公開。
沒想到這制度比我想像的還要不堪一擊。同樣一批人,通過民主檢驗,獲得強大民意背書,繼續做二十年前習以為常的事,差別只在於手法必須更迂迴,更細緻。
所謂解嚴二十年,真的還不夠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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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傑榮專欄:對扁案的追訴:第一階段
美國前聯邦首席大法官查爾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在分析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經驗時曾言道:「(最高法院)最重大的傷害均是自我招致的。」台灣的法院應省思此句充滿智慧的經驗談。雖然對陳水扁前總統的追訴法院尚未開庭審理,但經手本案的法官們已然貽誤了陳案所提供的歷史良機去證明司法的獨立、公正與能力。
台灣人多年來辛苦爭取而得來的民主現今正處於困境之中。貪腐威脅台灣政治的清廉。憑藉一個公平,透明,且可信賴的司法體系以執法乃解決此困境所不可或缺。儘管台灣社會中政治嚴重對立,且不同政黨支持者間缺乏互信,檢方於去年十一月十一日逮捕陳後,於起訴狀中對陳及其家屬與部屬大規模貪腐之指控,陳明已有令社會大眾接受有罪判決結果的預期。經由公平的刑事訴訟程序所獲致的有罪判決將可望能驗證清廉政府的價值,遏制類似犯行,並提升社會大眾對近二十年前始脫離專制國民黨政府控制的法院之信賴。
可惜的是,近來之司法程序進行著實令人對此等期望落空。除非法院能有一些出人意表的英勇舉措來回復其公信力,對陳以及其他涉案人的定罪將只會招致更多的公開批判嘲諷,使法院無法取得成功司法所必需的廣泛支持。此乃因中國人傳統上強調刑事法的實體即有罪無罪的判定而非程序。然而,近來相關的事件發展卻令人聚焦於兩個相關聯之刑事程序爭議:審前羈押與公訴審理之合併,此等爭議亦反映出台灣的刑事訴訟程序制度正逐漸由職權進行主義(inquisitorial system)轉向當事人進行主義(adversarial system)。
兩度裁定無保釋放陳的台北地院周占春庭長的專庭與兩度駁回該庭裁定的台灣高等法院之間的爭議,以將經由抽籤分配給周庭長專庭審理的陳案之眾多公訴合併於蔡守訓庭長的專庭審理之陳與其妻吳淑珍侵占國務機要費案作終結。此等合併令蔡庭長主導之專庭得以就陳的審理中羈押之第三度裁定加以審訊,並因此重新做出羈押陳的裁定。然而,此裁定卻與數日前才發布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六五三號解釋意旨有所衝突。該號解釋理由書中力陳刑事被告之羈押僅能為保全刑事程序之最後手段。雖然陳並未如公訴前為期三十二日的審前羈押般被戴上手銬以及禁止接見,惟其與家人甚至辯護律師的對話仍可被監聽並援用為追訴其與其家人律師等涉案與違法之犯罪證據。

精神食糧(2)

